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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8-02-09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2-09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2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本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其主管行业、业务范围内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其举办的事业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4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属本级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按照审批机关的层级确定登记管理机关。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的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第二章 登 记
第5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6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应当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7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8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包含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未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仅冠上级行政区域而不含本级行政区域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9条
事业单位住所按照所在市、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事业单位除登记住所外还有其他办公地点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第10条
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表述相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未明确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查明确。
第11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有权机关任命或者事业单位决策机构选举、任命。
第12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和职责;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办法;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和任免程序。
第13条
事业单位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获得法人资格。
第14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名称改变; (二)法定代表人改变;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变化; (四)经费来源变化; (五)开办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 事业单位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15条
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清税证明。
第16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出现解散或者撤销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20日内出具清算报告。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具清算报告的,应当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日。 清算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组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完税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清算中经过审计的应当包括清算审计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具备清算报告的效力: (一)举办单位或者行政机关确认承接拟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的证明;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17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20日内核准注销,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活动准则和资产管理
第18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依法独立运作并承担责任。 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公益属性,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质量。
第19条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办理。
第20条
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由其占有、使用: (一)财政核拨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并由其占有、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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