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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7-09-22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9-22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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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2017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指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3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并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或者兼职督学顾问。
第8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可以任命为专职督学或者聘任为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发放聘任证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9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兼职督学进行编号登记,发放《督学证》,并将其相关信息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10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学队伍的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11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兼职督学考核淘汰机制,对其履行督学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兼职督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另行制定。
第12条
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督导的。 回避可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批准;也可由教育督导机构直接决定。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四)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和依法治教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依法治校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情况,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教育条件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14条
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督导活动。 经常性督导是指督导责任区督学对所辖区域的学校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15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6条
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测试; (五)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第17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配合开展督导活动,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18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若干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19条
责任督学的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20条
责任督学可以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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