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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6-12-1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2-19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2016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4条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5条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6条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考评信息化建设,推动考评工作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他信息化系统的信息共享,提高考评效率。 第二章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考评主体”)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实施。
第8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9条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0条
考评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评对象、考评内容和考评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在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11条
依法行政考评以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 (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六)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十)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第12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政府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第13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逐步增强,质量不断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第14条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基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得到严格履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15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16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完善; (二)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17条
自觉接受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三)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第18条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二)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完善。 (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完善,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不断健全。
第19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第20条
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 (三)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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