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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5-08-25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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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5
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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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
(2015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机构行使职能,保障合作区建设和管理,促进合作区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作区的建设与管理。
合作区规划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含园墩林场)四镇行政区域。
第3条
合作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和集约发展、权责一致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发展、先行先试,逐步建设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粤东振兴发展先行区、深圳产业拓展支撑区、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协作区和现代产业新城。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推进合作区建设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和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
第5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建立两市联席会议决策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合作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合作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合作区管理机构,行使地级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合作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可以根据合作区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协商,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设立工作机构,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并按程序报批。
第7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下设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事务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
合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下设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8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经济管理职权,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行使,但需由上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原须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下设机构审核的,合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下设机构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同时报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9条
合作区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合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合作区的各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合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合作区的有关规划应当与汕尾市、海丰县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合作区内的土地管理,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供地报批以及土地划拨、出让、转让和交易、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11条
合作区财政体制由省直管,预决算编列按照省制定的资金缴拨办法执行。
合作区税收实行依法征收,就地缴库(华润海丰电厂项目单列)。
第12条
合作区作为独立的统计区域,设立独立的统计数据库;合作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独立组织、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合作区统计事权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委托汕尾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助。合作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同时抄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合作区的统计数据依照《关于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基本框架方案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合作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合作区的发展。
合作区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支持的事项,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予以支持。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管理职权,由合作区管理机构提出目录,经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经依法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管理职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具体管理职权的移交手续,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第16条
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管理事务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合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下设机构行使,由深圳、汕尾两市研究确定调整目录。
第17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合作区管辖区域内实施。
第18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符合本条规定和其他法定程序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章 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19条
合作区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20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参与合作区投资开发建设,形成多元投资机制和竞争经营机制,推进合作区开发运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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