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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4-10-27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10-27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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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5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6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7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8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9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10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11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12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13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14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15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16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17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第18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19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20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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