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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3-08-29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8-29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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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第3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其实施。
第5条
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绿道工作的正常开展。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绿道建设予以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绿道建设。
第6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确定其工作机构和人员。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工作。
第7条
绿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 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9条
绿道建设应当符合绿道规划要求。编制绿道规划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绿道规划包括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和城市绿道总体规划。
第10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绿道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省立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和各地级以上市省立绿道建设任务。 本规定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第11条
地级以上市绿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道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绿道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内容,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12条
绿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乙级资质以上单位编制。
第13条
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
第14条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并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修改后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涉及绿道建设的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时,统筹安排绿道建设内容。 第三章 绿道建设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7条
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节约资源,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绿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18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19条
绿道原则上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线、交通信号灯,限制机动车车速。 第四章 绿道管理
第20条
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市、县(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在绿道投入使用前明确绿道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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