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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2-09-07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07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3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4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5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6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7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8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第9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10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第11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13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14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15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16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17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18条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通过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
第19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加强监督指导。
第20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医器械和兽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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