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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9-08-27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27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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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3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4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5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6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7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
第8条
办公场所、仪器说明材料包括场所面积、结构,仪器名称、数量、型号、功能等。 人员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人员数量、姓名及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历。
第9条
质量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子检验机构负责人对手册发布的声明及签名; (二)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 (三)种子检验机构概况、范围、术语定义、组织机构; (四)资源管理、检验实施和质量管理及其支持性程序等。
第10条
程序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正性和保密程序; (二)人员培训管理程序; (三)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 (四)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检定校准确认程序; (五)合同评审、外部服务和供应管理程序; (六)样品管理程序; (七)数据保护程序、检验报告和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八)文件控制程序; (九)记录控制和质量控制程序; (十)内部审核、申诉投诉处理、不符合工作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管理评审等程序。
第11条
作业指导书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细则等。
第12条
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业务办理系统中将自动显示为受理状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即时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考 核
第13条
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 能力验证时间由考核机关和申请人商定。能力验证合格后,考核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考评。
第14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应根据申请检验项目的范围设计。 能力验证的样品由考核机关组织制备,制备应按照已实施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第15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考评专家库。 考评专家可以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应当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从事种子检验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考核程序和技术规范。
第16条
考核机关应当从考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考评组组长。 考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种子检验机构开展现场考评,制作考评报告。
第17条
现场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办公场所、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设施条件; (三)废弃物处理情况; (四)检验操作情况。
第18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报告应当完整、真实、有效、适宜,符合相关标准或规程。 检验报告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应当准确。
第19条
办公场所应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需求。 检验场所应当有预防超常温度、湿度、灰尘、电磁干扰或其它超常情况发生的保护措施;有关规定对环境控制条件有要求的,应当安装适宜的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第20条
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互有影响或者互不相容的区域应当进行有效隔离。需要限制活动的区域应明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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