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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12-27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7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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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3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第5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6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法定权限,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五)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公益属性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落实工资、 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 火巡查、隐患查改;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好城乡结合 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第9条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应急预案等;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 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登记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八)指导、督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应急管理部门除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第13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14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
第15条
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创新纳入科技计划,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16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规划。
第17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处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可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 作; (三)对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疏导,保障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救援中发现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应当立即通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18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许可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19条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指导和开展消防立法工作。
第20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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