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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11-23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3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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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交流会等;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 (五)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 (六)公益慈善;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博物馆、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7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主要承办者、其他共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8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并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及职责; (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力学、电力、消防等测试验收,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三)聘请网络安全机构对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控制系统、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安全检测,并要求其出具检测报告; (四)聘请具有资质的保安、消防、防疫、电力、通讯等服务机构,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部秩序、安检、消防、防疫、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控制入场人数,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知设备、安检器材、硬隔离设施、无人机反制设备等; (六)合理规划活动现场进出通道,单向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引导; (七)通过新媒体、宣传海报、票证提示、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交通管制、现场秩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八)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应急疏散、气象灾害防范等演练; (九)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具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质、经费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10条
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主席(展)台等重要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四)保障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公共无线上网管理系统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和规定,落实防攻击、防篡改、安全审计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防冲撞等硬隔离设施,并维护秩序;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七)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实时监测人员流动、聚集等情况,加强场所巡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11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实地勘查; (二)调查走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方,评估其承办能力; (三)综合评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及周边的交通、治安情况对活动的影响; (四)预估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并提出解决对策方案; (五)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12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能力: (一)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熟练使用应急广播、照明等设施、设备; (三)熟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位置; (四)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五)熟练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技能; (六)本岗位其他安全工作技能。
第13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携带或者展示侮辱性、非法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四)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五)不得擅自放飞无人机以及气球等其他空飘物; (六)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安全规定。
第14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三)对参加活动的承办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审查; (四)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对票证实施监管; (六)指导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八)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护活动及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其他依法承担的职责。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指导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资源支持保障活动顺利进行;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承办者进行资格审查,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 (七)新闻广电部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查,指导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体育部门负责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的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气象部门根据承办者所提出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无线电监测,协调查处无线电干扰行为; (十二)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网络安全、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十三)信访部门负责信访问题处置工作; (十四)供电、供气、供水企业负责供电、供气、供水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线路、管道设施特别是临时设置的线缆、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安全工作。
第16条
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17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教育培训,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三日内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19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五千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县级行政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20条
承办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安全工作人员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五)治安缓冲区域、应急、消防、无障碍等设施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种类、防伪标记、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入场的起止时间、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和入场人员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通行路线安排,车辆停放、疏导及应急车辆通行保障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措施; (九)人员疏散、公共交通接驳措施; (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安全风险预测报告;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及后勤保障措施; (十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十四)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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