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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8-11-2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1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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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核准、备案管理职责。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4条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和本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5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核准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适时予以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项目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区的市所辖区的项目,备案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7条
核准机关应当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备案机关应当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
第8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9条
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时,生成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该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10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办理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11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的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仅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 实施核准所需的评估、评议等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12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 (三)资源利用情况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13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规定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14条
企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说明。 企业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15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核准目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办法由省级核准机关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第16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通过在线平台出具电子凭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项目代码,企业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核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对项目进行审查。
第17条
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核准机关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予以确定。受委托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后,评估时限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日。
第18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对重大项目,经核准机关同意后,审查时限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19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核准机关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核准机关门户网站等征求公众意见。
第20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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