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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1-01-15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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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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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有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具有火灾危险性非国有文物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条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文物建筑消防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古建筑群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村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建筑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宗教、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消防救援、林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10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确定消防管理人员。
第11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完好有效,消防用水充足;
(二)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消防道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
(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五)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
(六)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七)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在场人员疏散;
(八)建立消防档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12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六)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七)组织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13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4条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15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于文物建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解决。
第16条
文物建筑改建、扩建或者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17条
鼓励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等商业保险。
第18条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消防安全科学防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
第19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20条
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应当清除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
地处林区、郊野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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