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1-05-31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05-31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共 2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2011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2号令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本市架空线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架空线,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以下配电线缆、电车供电馈线线缆、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缆及其杆架。
第3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4条
本市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5条
设置架空线,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需要取得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6条
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架空线设置用途、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的说明; (二)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三)在他人所有的杆架上搭挂线缆的,应当提交与杆架管理人签订的使用和安全维护协议; (四)应当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7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设置的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是否符合环境建设规划、本市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容貌景观标准,图纸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在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置架空线的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第8条
在五环路以内城市道路、规划新城范围内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确因工程建设、临时活动或者地下管道资源不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设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埋设入地区域新设置架空线。
第9条
设置架空线应当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点、路由、长度、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申请延续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架空线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清除架空线。
第10条
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及时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管理单位提供设置信息; (四)发现架空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11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架空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12条
埋设入地区域内已经设置的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本市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大修计划相衔接。
第13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任务,并负责协调、指导、督促任务落实。 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应当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
第14条
在埋设入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实施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应当同步建设各类相关地下管道设施,沿途架空线同步埋设入地。
第15条
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应当对线路进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资源。 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应当利用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提供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服务业务。
第16条
地下通信管道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为通信线缆所有权人提供开放、公平的管道服务。 不同权属的地下通信管道之间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17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架空线入地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规定。
第18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后,未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架空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无法确定架空线管理人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架空线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架空线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19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架空线不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设置架空线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清除架空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20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