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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2-08-0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2-08-09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2年8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公布 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4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6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市经济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工艺美术协会承担。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7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证明; (二)风格、特色的说明; (三)采用传统、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第8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9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 (二)代表作品照片及说明;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申请北京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前款规定的(一)、(二)、(三)项材料。
第10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提交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目录及拟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名单预先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不列入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说明。
第11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告期满或者异议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对申请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12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13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及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市人民政府对其设计制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14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被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15条
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或者民间工艺大师的署名。
第16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 (二)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17条
拥有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18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工作、生活方面对其给予照顾,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1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20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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