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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1-07-07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07-07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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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3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5条
基金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应当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项目研究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6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7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的方针。
第8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9条
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建立基金资助体系,明确发展战略目标、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范围。 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促进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建设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10条
基金委在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11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1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1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海外科学技术人员,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且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14条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联合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
第15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16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17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18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按照专家遴选规则,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按照项目遴选规则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
第19条
对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由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
第20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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