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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5-03-2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5-03-28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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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3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计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5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 (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 (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 (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7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9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10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第11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12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14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15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16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17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围挡、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等的清理工作。
第18条
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 (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第19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20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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