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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2-01-04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2-01-04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20 号令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4条
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5条
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6条
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7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8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 (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 (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9条
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 (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
第10条
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 (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 (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
第11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第12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 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 3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第14条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15条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
第16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应以业主单位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范围为依据。
第17条
国内传输网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前,须经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初审,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对行业初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出具初审意见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18条
申报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应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19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批复同意意见,视同对该滚动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同意。未列入企业(或单位)当年滚动规划内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
第20条
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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