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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2-27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2-27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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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3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规划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农村供水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第10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11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12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13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14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第15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16条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用电、税收等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给予优惠。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单位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第19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20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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