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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3-01-18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1-18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3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5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6条
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
第7条
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8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9条
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10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11条
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海关总署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12条
经审核合格的,海关总署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13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14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15条
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登记。
第16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17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海关总署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海关总署予以注销。 第三章 质量信用管理
第18条
海关总署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海关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海关总署。
第19条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第20条
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作相应调整: (一)等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约1.58毫米)及以上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未及时赔偿的;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过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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