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供应港澳活牛检验检疫工作,确保供港澳活牛的健康与港澳市民食用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对港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供港活牛的检疫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我国内地从事供港澳活牛育肥、中转、运输、贸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3条
供港澳活牛应检疫病是指:狂犬病、口蹄疫、炭疽、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第4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和中转仓的注册、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负责供港澳活牛的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港澳活牛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负责供港澳活牛在出境口岸滞留站或转入中转仓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5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第6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三)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四)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第7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三)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四)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第8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应当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并提供育肥场、中转仓平面图,同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第9条
直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10条
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证。
第11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海关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12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海关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13条
进入注册育肥场的活牛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并附有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进场前,认可兽医须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场隔离检疫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14条
进入隔离检疫区的牛,由认可兽医隔离观察7至10天。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并经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育肥区饲养。认可兽医对进入育肥区的牛要逐头填写供港澳活牛健康卡,逐头建立牛只档案。
第15条
耳牌应加施在每头牛的左耳上。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耳牌的监制;注册育肥场所在地海关负责耳牌发放与使用监督管理;注册育肥场认可兽医负责耳牌的保管与加施,并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供港澳活牛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
耳牌规格为3cm×6cm,上面印有耳牌流水号(均为全国统一号)。耳牌上空白部分由海关在发放耳牌时用专用笔标上注册育肥场注册编号。育肥场注册编号加耳牌流水号即为每头牛的编号。
第16条
育肥牛在育肥场中至少饲养60天(从进场隔离检疫合格之日至进入出场隔离检疫区之日),出场前隔离检疫7天,经隔离检疫合格方可供应港澳。
第17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要定期清扫、消毒栏舍、饲槽、运动场,开展灭鼠、灭蝇蚊和灭吸血昆虫工作,做好废弃物和废水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生产区内宰杀病残死牛。进出育肥场、中转仓的人员和车辆须严格消毒。
第18条
注册育肥场须按规定做好动物传染病的免疫接种,并做好记录,包括免疫接种日期、疫苗种类、免疫方式、剂量、负责接种人姓名等。
第19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应建立疫情申报制度。发现一般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和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注册育肥场发生一类传染病的,应停止向港澳供应活牛,在最后一头病牛扑杀6个月后,经严格消毒处理,方可重新恢复其向港澳供应活牛。注册中转仓发生一类传染病的,在中转仓内的所有牛只禁止供应港澳,在清除所有牛只、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活牛。
第20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饲喂或存放任何明文规定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等药物。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停用期的规定。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须将使用的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监管手册。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