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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2-01-30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30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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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202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提升城市软实力,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与促进,以及相关保障、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3条
(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
第4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5条
(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对有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6条
(街镇、居村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7条
(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系、服务对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8条
(行业协会责任)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第9条
(社会参与)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第10条
(平台范围) 本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11条
(实体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
第12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 法治宣传教育; (二) 法律咨询服务; (三) 法律援助服务; (四)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 (五)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第13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与居民、村民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家事、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人民调解服务;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在楼宇、园区等区域内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14条
(网络平台)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一网通办”平台和移动客户端对接,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法律援助申请、公证办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15条
(热线平台)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加强业务衔接,提供全天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
第16条
(无障碍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17条
(事项清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获取渠道等信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
第18条
(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以宪法、民法典等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与新媒体融合,深化普法宣传主题活动。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阵地,培育品牌活动,推进城乡公益性普法宣传全面有效均等覆盖。
第19条
(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有关法律问题解答,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纠纷化解法律途径引导等法律咨询服务。
第20条
(法律查询服务) 本市建立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提供地方性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政府规章等地方立法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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