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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12-2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9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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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
第3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基本原则)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安全有序、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5条
(推进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6条
(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市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7条
(浦东新区特别规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支持将浦东新区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复制推广。
第8条
(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第9条
(优先应用领域) 本市优先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养护作业等应用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
第10条
(专家咨询机制) 本市建立由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11条
(第三方机构) 推进机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
第12条
(行业自律)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道路测试
第13条
(道路测试的定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14条
(分级分类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从低风险道路到高风险道路、从简单类型测试到复杂类型测试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第15条
(道路测试程序) 具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道路测试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当经过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测试要求以及测试评价规程。
第16条
(高风险道路测试)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风险道路测试的,应当经过低风险道路测试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17条
(其他类型测试) 道路测试主体可以根据测试需要,开展列队跟驰功能测试等其他类型的道路测试活动。 开展列队跟驰功能测试等其他类型道路测试的,应当符合道路测试一般要求和相应类型测试场景的具体要求,并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18条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第19条
(简化测试流程) 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的单位,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的,可以结合异地测试结果,简化测试流程、测试项目。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增加测试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说明增加测试车辆的必要性。对于车型、设计运行范围、软件系统和硬件配置相同的测试车辆,可以通过一致性抽检方式,简化测试流程、测试项目。
第20条
(道路测试载人载物要求)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配重的货物外,测试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第三章 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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