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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8-26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26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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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
第4条
(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5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6条
(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7条
(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 第二章 交易目录
第8条
(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9条
(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
第10条
(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
第11条
(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
第12条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13条
(自主选择交易平台)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
(综合专家库)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对各行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资源整合,依托市交易平台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登记、抽取和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15条
(交易中心)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市交易平台。 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中心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交易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应的交易分平台。 市交易中心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应当建设符合服务标准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设施,并实行场所和设施共享。
第16条
(批准和备案) 交易中心拟办理名称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分立或者合并、终止服务等事项的,应当事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和报批程序后,交易中心依法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交易中心拟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等事项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交易中心变更其他事项或者制定、修改相关管理制度的,应当自前述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17条
(全流程电子化要求) 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身份认证、受理、信息发布与响应、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
第18条
(数字身份认证)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对发起方、响应方(以下统称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 前款所称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委托人等;响应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19条
(委托代理协议) 交易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通过市交易平台签订或者上传。
第20条
(统一在线登记) 市交易平台应当为交易主体提供统一的在线受理、信息登记和交易项目登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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