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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07-02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02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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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修正)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供应与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4条
(管理原则) 液化气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5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管理部门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电子标签查验、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6条
(安全宣传)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液化气事故的能力。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第7条
(科研开发) 本市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液化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液化气安全供应和服务水平。
第8条
(规划编制)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市液化气专项规划。市液化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液化气气源、供应方式、供应规模、设施布局、设施建设时序和安全保障等内容。 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液化气专项规划,编制本区液化气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对区液化气专项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第9条
(设施用地和建设) 经确定的液化气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液化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10条
(设计施工) 液化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书。
第11条
(许可制度)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液化气设施。液化气经营企业确需改动液化气设施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禁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12条
(企业安全管理)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液化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测、维修等工作,确保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和安全运行。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液化气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和防范,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冲撞、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第13条
(统一配送)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由用户向瓶装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液化气配送至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 瓶装液化气企业统一配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内容,应当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瓶装液化气配送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本市推进完善以提升安全和效率、方便用户为导向的瓶装液化气集约化配送服务模式。
第14条
(配送服务单位)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配送队伍或者委托其他专业运输企业(以下称配送服务单位)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配送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配备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以及与配送服务区域、用户数相适应的配送车辆、送气服务人员。 配送服务单位的配送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按照规定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确保功能正常并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信息监管系统实时联通。
第15条
(配送服务信息系统)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对用户订气信息进行处理,并实时录入配送服务相关信息。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通过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向用户提供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提醒、配送评价投诉等服务。
第16条
(配送实施方案)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制定配送实施方案,并报用户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 配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送站点布局情况以及配送交通工具信息; (二)供应、服务组织架构,区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服务承诺; (四)站点管理、用户管理、应急处理和投诉处理等制度。
第17条
(配送服务规范) 配送服务单位及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照燃气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将瓶装液化气送达用户开户的地点。 (二)检查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对提出不需要接装的用户,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三)送气服务人员佩戴岗位从业证(牌),并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供用户签收。
第18条
(运输活动规范) 在配送服务活动中,配送服务单位运输瓶装液化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起运前,对配送车辆及其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二)按照配送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 (三)规范制作、填报危险货物运单,由驾驶人员随车携带并妥善保存; (四)通过卫星定位装置进行运输全程监控,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六)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 配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运输安全知识,熟悉有关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19条
(电子标签) 瓶装液化气企业的许可状态以及气瓶充装、检测、运输、存储、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瓶装液化气企业以及用户不得更改、损坏气瓶专有标记和电子标签。
第20条
(配送禁止行为) 禁止在配送服务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瓶装液化气企业配送非本企业的瓶装液化气; (二)瓶装液化气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瓶装液化气; (三)受瓶装液化气企业委托的专业运输企业再行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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