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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12-25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5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本市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收藏文物的购销、拍卖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文物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基本要求) 民间收藏文物依法流通受法律保护,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4条
(部门职责)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政务服务) 文物、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对文物经营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效能。
第6条
(行业自律) 本市文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会员依法开展文物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7条
(文物商店)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可以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第8条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第9条
(古玩旧货市场)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第10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11条
(申请许可) 申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古玩旧货市场
第12条
(变更要求) 已经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依法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古玩旧货市场
第13条
(注销手续) 已经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停止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14条
(许可相关禁止行为) 未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文物拍卖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许可。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15条
(一般要求) 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及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统称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经营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6条
(信息公示)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件。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在市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前款规定的证照以及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基本信息。 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自建网站首页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其他网络服务的经营活动首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相关证照或者链接标识。
第17条
(从业人员培训)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可以作为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定的依据。
第18条
(经营与记录备案要求)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所经营文物的来源合法,并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品相、瑕疵等基本情况;对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予以明示,并告知购买者。 文物经营单位购买、销售、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之日起30日内,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记录予以保密,并将记录保存75年。
第19条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文物前,将拟拍卖标的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拍卖企业应当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审,并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图录或者网络拍卖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或者决定文号。
第20条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责任)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文物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的,市场主办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文物购销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并通过合同、公约等方式,与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经营规范要求; (二)建立市场内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档案,如实记录商户经营文物的来源、购销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并汇总后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市场内的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文物的保管、养护提供专业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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