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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09-17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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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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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统一发放,作为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电子凭证。
第4条
(卡片信息)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卡号等卡面信息,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第5条
(功能与应用)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自助查询、费用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本市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指导、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逐步实现一卡通用。
第6条
(职责分工)
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牵头汇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基本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有关工作部署,协调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重大事项。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文化旅游、地方金融、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7条
(承办主体)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的组织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受理网点和银行受理网点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功能开通、挂失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与使用
第8条
(申领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9条
(申领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核对本人姓名、国籍、民族、性别、相片等信息,并提供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确认后由社区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将申领信息上传至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也可以到银行受理网点或者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第10条
(信息核验)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验。
核验通过的,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制卡。核验不通过的,由原受理网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上受理的,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1条
(制作和发放)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核验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
第12条
(卡的开通)
持卡人可以在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网上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开通社会保障功能。
第13条
(卡的应用)
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
加载交通联合一卡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并推动长三角区域应用互通和服务共享。
第14条
(金融应用)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相关服务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
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服务功能后,可以用于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
第15条
(便利服务)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第16条
(持卡人义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 挂失与补换
第17条
(及时挂失)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资金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18条
(挂失)
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即时冻结。
临时挂失的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有效期届满后社会保障功能自动恢复;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办理正式挂失或者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的,社会保障功能停止使用。
第19条
(解除挂失和补领)
社会保障卡挂失后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解除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即时恢复。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无法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领手续。
第20条
(银行挂失)
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服务功能的,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关于挂失有效期、解除挂失和补领的具体规则,由相关服务银行确定并告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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