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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02-07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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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
第4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
第5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6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7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促进发展
第8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9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
第10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
第11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
第12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13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
第14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第15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
第16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
第17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第18条
(区域合作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城市有关部门的协作交流,通过联合申办或者举办体育赛事等方式,推动体育赛事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三章 赛事规范
第19条
(赛事主办)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主办方)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以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第20条
(赛事承办)
具体承担筹备、实施体育赛事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承办方)应当做好下列赛事保障工作:
(一)落实保障体育赛事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
(二)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四)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和安全保卫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主办方直接承办体育赛事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承办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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