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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08-12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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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3条
(区域功能)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4条
(产城融合)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5条
(管理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6条
(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新片区实行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8条
(自主改革创新) 管委会应当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新片区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管理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业务。
第9条
(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新片区改革创新和管委会的各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管委会职责范围之外的其他行政事务。
第10条
(试点赋权机构) 在新片区试点设立依法授权的专业机构,承担公共服务、决策咨询、风险评估等事务,提高新片区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决策质量。 第三章 投资经营便利
第11条
(重点领域对外开放) 新片区建立开放型制度体系,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等产业集聚。 新片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以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12条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新片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企业名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第13条
(民商事争议解决) 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第四章 贸易自由
第14条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在新片区内设立物理围网区域,依法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优化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 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模式。
第15条
(新型国际贸易) 新片区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制度支撑体系,吸引总部型机构集聚。 新片区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 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和交易。
第16条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新片区发展跨境数字贸易,创新跨境电商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新片区内设立国际配送平台。
第17条
(促进服务贸易) 新片区加快推动文化服务、技术产品、信息通讯、医疗健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五章 金融开放
第18条
(金融业对外开放) 在新片区内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
第19条
(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为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新片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第20条
(人民币跨境业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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