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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6-06-17 · 共 2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6-17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2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3条
(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4条
(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6条
(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7条
(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8条
(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9条
(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10条
(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11条
(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
第12条
(应急管理) 国际旅游度假区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管委会作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汛防台应对的协作机制; (四)整合、储备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五)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13条
(信息管理) 管委会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运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区域内交通和客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等信息,为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运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公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向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涉及区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信息。
第14条
(交通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保障方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第15条
(客流管理) 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运营管理企业、相关驻区机构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客流控制方案,开展日常客流监测和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核定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景区的客流最大承载量,并指导景区公布经核定的客流最大承载量。
第16条
(协调执法) 管委会负责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做好区域内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17条
(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知识产权、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18条
(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支持和保障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19条
(合作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动国际旅游度假区对外旅游合作与发展。
第20条
(经营者与旅游者)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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