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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3-01-19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1-19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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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3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规划资源、交通、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主体责任)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依法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制度。
第6条
(行业自律) 本市电梯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 (三)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诚信建设; (五)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7条
(智慧电梯平台) 本市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平台,完善上海智慧电梯码,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强化电梯安全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实现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的识别、分析、预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8条
(先进技术应用) 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研发有利于提高电梯安全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9条
(宣传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范畴,增强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管理者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
第10条
(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11条
(选型配置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电梯井道、机房、应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参数等,应当符合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远程监测装置(杂物电梯除外)。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配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在配置电梯(杂物电梯除外)时,应当满足通信配套的相关要求,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的通信网络覆盖。鼓励在用电梯实现轿厢通信网络覆盖。
第12条
(电梯生产质量要求)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13条
(电梯出厂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14条
(制造单位的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出厂的电梯整机和主要部件与型式试验证书保持一致;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五)发现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第15条
(经营单位的责任)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和主要部件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主要部件的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16条
(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建设项目需要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第17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许可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实施改造、修理的制造单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当在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18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检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查。经自行检查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19条
(加装电梯的特别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等标准和要求。 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房屋安全性论证,过程中涉及结构、消防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 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的质量安全规范标准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排摸周边管线分布,对于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管线,应当在开挖前采取外移等措施。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查验土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后,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20条
(电梯所有人的义务) 电梯的所有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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