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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2-12-26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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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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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根据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修正)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4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以及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5条
(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6条
(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7条
(收运单位的确定)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向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第8条
(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9条
(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第10条
(处置单位招标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1条
(定向收运)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前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第12条
(定向处置)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
第13条
(合同备案)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4条
(产生单位的申报)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15条
(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
油水分离装置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16条
(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装置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17条
(收运联单)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18条
(收运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
第19条
(收运人员要求)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20条
(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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