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部门规章2002-11-25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2-11-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证监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2年11月25日证监会令第13号公布 2010年5月4日证监会令第67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3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4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6条
中国证监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证监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事项。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8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9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10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作出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第11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证明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或者认为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12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三)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四)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五)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明文件。
第13条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14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第15条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是被申请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16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且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属于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签收确认;属于申请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以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为准。
第17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六)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18条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19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提交原件的,受理的审查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者原件之日起算。
第20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或者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一)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 (二)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只对中国证监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三)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处罚程序等没有异议,仅因经济困难,请求减、免、缓缴罚款的; (四)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五)其他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