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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0-11-04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04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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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1日省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4条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拟订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省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5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平、公正、合法。
第6条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加强监督: (一)省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调整和执行进行监督; (二)省政府对省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执行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三)省政府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执行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7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8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制度办理。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9条
对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研究论证情况应当如实报送省政府。
第10条
省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省政府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11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职责办理拟提请省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12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第13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向省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提供有关单位意见以及办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14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15条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解释说明。
第16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17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事项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18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19条
省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 省政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不同专业领域设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机构组成。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由省政府部门从各专家组中推荐,并报省政府决定。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本级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直接使用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20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论证,并在提供背景资料、合理安排论证时间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论证应当形成论证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署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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