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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1999-12-0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9-12-06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4条
(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5条
(许可制度) 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6条
(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7条
(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许可
第8条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9条
(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11条
(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2条
(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设立条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设立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三)经营其本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的业务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数量不少于2000人。
第13条
(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14条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15条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第16条
(变更及终止)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停业、歇业,以及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变更地址、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7条
(中外合资旅行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18条
(经营范围) 旅行社应当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第19条
(明示制度) 旅行社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游价格和有关手续费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20条
(旅游报价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报价形式主要有全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等。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全包价时,全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半包价时,半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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