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1-05-2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0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2021年5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第4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第5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6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7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8条
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9条
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二)风险分布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10条
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第11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12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13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逐案估计法; (二)案均赋值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
第14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 (二)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 (三)保险公司已立案但对事故损失估计不足,预计最终赔付将超过原估损值的; (四)保险事故已经赔付但有可能再次提出索赔的。
第15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 (五)赔付率法;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16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17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18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19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第20条
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