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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部门规章1998-07-01 ·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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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7-01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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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1998年7月1日第266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行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3条
各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行政财务活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任务、机构、人员
第4条
行政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主管预算单位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搞好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
(三)根据核定的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四)加强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科学分析财务活动,积极参与财务决策;
(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对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有关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5条
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行政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个别人员编制少或财务工作量小的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作为单据报销单位管理。
第6条
各部门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有较强业务和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具备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行政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征。行政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7条
行政财务活动应在部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行政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分散管理,确有必要分散管理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8条
预算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部门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中央国家机关的预算管理分为下列三个级次;
(一)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的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国管局报领经费,并对下级部门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10条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经费预算的申请、领拨、分配、调整,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及其监督执行工作,并向财政部负责;
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和下一级预算单位经费预算的申请、领拨、分配、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订本部门经费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国管局负责;
基层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经费预算的申请和使用,制订本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上述预算管理级次和管理权限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11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由行政财务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12条
各部门的预算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和收入、支出增减因素,测算、编制下一年度收入、支出概算,于每年10月上旬报送国管局;
(二)国管局审核、汇总各部门下一年度收入、支出概算后,于每年10月下旬报送财政部;
(三)国管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参考各部门的概算,核定各部门的经费预算;
(四)各部门根据国管局核定的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时间报送,一式两份。
(五)国管局核定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13条
国管局按照以下办法核定各部门的预算:
(一)个人部分支出预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二)公用部分支出预算按照保证需要、节约开支和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和确定的预算定额核定;
(三)专项经费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专项经费预算指标或当年可调剂的财力,按照兼顾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核定。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按部门上报的预计数核定。
第14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15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调整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因国家政策、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等有重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国管局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各部门非拨款收入部分的预算需要调整的,应报送国管局备案,并在年终决算中说明,国管局在决算批复时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6条
收入是指各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17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主管预算单位核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各部门主要经费来源。
财政预算拨款可分为经常性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
经常性经费拨款是指为维持各部门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拨款。
专项经费拨款是指各部门为完成专项或特殊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拨款。
第18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按规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给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给部门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第19条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各部门按照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部门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各部门必须合法取得预算外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执收部门的自有资金,执收部门不得按比例提成、分配。
第20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部门取得的除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合法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财产物资损失赔偿收入、利息收入、劳务服务性收入、机关后勤单位上缴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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