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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部门规章1998-01-01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8-01-01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国管局共 7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998年1月1日第267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3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基本任务
第4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报领经费,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向基层会计单位领取备用金,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5条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经费领拨、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并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二)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参与本部门有关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妥善调度、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资金,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事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6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行政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征。行政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7条
各部门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8条
各部门的会计机构应当设置在相应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9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10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本部门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11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12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
第13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一般情况,当月的会计处理工作应在次月4日前完成。
第14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15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16条
会计记账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17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本期发生的收支,不论本期是否受益,均作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进行处理。
第18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同时登记外币辅助账。
第19条
各部门应当使用会计主管单位统一推广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各部门自行开发或购置的账务处理或会计报表软件不得与统一推广使用的软件相抵触。
第20条
各部门应按“款”分账进行会计核算,每一款为一个核算体系。 第五章 会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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