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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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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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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3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4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5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
(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6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7条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8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9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
第10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第11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
第12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13条
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14条
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
第15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16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17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18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19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20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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