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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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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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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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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维护朝觐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活动。
第3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伊斯兰教朝觐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伊斯兰教朝觐事务。
第4条
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移民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海关、市场监管、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第5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的朝觐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和依法进行。
第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协调开展非法朝觐活动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依法制止非法朝觐活动。
人民政府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对有关中介机构、旅行社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利用商务、旅游、探亲等进行的非法朝觐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朝觐活动组织者。
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
第7条
中国公民每年朝觐数额,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第8条
朝觐名额分配和朝觐人员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涉朝觐报名排队和朝觐人员确定。
第9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伊斯兰教协会组织能力、群众生活条件及朝觐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报拟参加朝觐名额。
第10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征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意见后,确定年度全国朝觐总名额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名额。
第11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本地全部朝觐名额逐级进行分配。
第12条
公民申请朝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品行端正;
(二)未参加过朝觐;
(三)身体健康,心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
(四)有能力支付朝觐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因朝觐费用支出而影响家庭正常生产生活;
(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13条
公民申请朝觐,在户籍所在地的朝觐报名网站上报名;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朝觐报名网站的,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名。
报名人员符合朝觐条件的,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排队。
第14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报名人员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报名人员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拟朝觐人员初选名单后,应当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参加朝觐条件的,不能取得朝觐名额。
第15条
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朝觐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该保证书同时需要其直系亲属签字。
第16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应当提示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17条
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正确的朝觐知识,引导其理性对待朝觐,不参加非法朝觐,不攀比朝觐、负债朝觐、重病朝觐。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第18条
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交纳朝觐费用。朝觐费用包括为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收取的代收代缴性费用和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综合服务性费用。
第19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与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确定该会年度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根据朝觐人员境内城际交通、食宿、置装等需要,确定本地其他代收代缴性费用项目和标准。综合服务性费用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按照非营利原则统一确定数额。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借朝觐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20条
朝觐费用由取得朝觐名额人员所在地县(市、区、旗)伊斯兰教协会收取,并逐级上交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县(市、区、旗)未设立伊斯兰教协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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