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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2-12-09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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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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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设技能天津和人才强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对劳动者开展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的培训活动。
第3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发展为本、传承创新,坚持德技并修、普惠均等,坚持市场引导、政府促进,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4条
劳动者有依法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本市鼓励支持劳动者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需求,参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5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6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新闻媒体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企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公益宣传,弘扬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市在每年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活动。
第7条
本市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本市深化与北京市、河北省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区域合作,促进京津冀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同发展。
本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职业技能领域交流互鉴。
第二章 培训主体与内容方式
第9条
本市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10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11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等要素,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创造的能力。
第12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职业学校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培训以及技能交流。
第13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等提出申请后,应当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经费支持。
第14条
本市支持危险和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化工园区建设配套服务的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开展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实操实训。
第15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保障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16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培训课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发展。
第17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学校或者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项目、培训费用、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收取培训费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收费的具体办法。
第18条
政府主导建设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坚持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为劳动者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认定、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
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职业技能标准研发、培训模式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活动。
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第19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劳动者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安全生产意识等的培养,注重提高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第20条
培训场地应当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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