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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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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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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和节约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3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拟订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管理以及节能降碳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反馈。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和节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执行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预算编制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部门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节能降碳、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执行预算单位部门预算。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规定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结果按规定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机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分级分类开展机关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产配置计划审核和预算编制工作。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低效、闲置资产以及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推动具备条件的州、市(地)、县(市、区)组建政府公物仓,加强资产的修复性使用和调剂共享。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等程序,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机关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拍卖、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现状和发展需要。具备条件的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实行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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