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04-05-26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4-05-26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根据2023年3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和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和航空器驾驶员等。
第3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对空域结构、导航、通信和监视设施等统筹考虑并进行合理调整。
第5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人员,应当使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规定的专用术语及规范。 第二章 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 第一节 运行模式
第6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跑道用于进近和离场的使用方式分为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等四种模式。
第7条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不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
第8条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
第9条
独立平行离场模式,是指离场航空器在平行跑道上沿相同方向同时起飞的运行模式。 但是,当两条平行跑道的间距小于760米,航空器可能受尾流影响时,平行跑道离场航空器的放行间隔应当按照为一条跑道规定的放行间隔执行。
第10条
隔离平行运行模式,是指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运行,其中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
第11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第六条所述的四种运行模式的不同组合,也可以分为半混合运行和混合运行。 半混合运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另一条跑道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或者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离场; (二)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独立平行离场模式用于离场。 混合运行是指两条平行跑道可以同时用于进近和离场。 第二节 跑道间距条件
第12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103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
第13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91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
第14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的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后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可以减少30米,但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一中规定; (二)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前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应当增加3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二中规定。
第15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离场的模式运行。 第三章 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
第16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采用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运行的,应当在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划设一个非侵入区,并且应当为每一条跑道划设一个正常运行区,以确定独立平行仪表进近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空域。 非侵入区,是指位于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特定的空域。在进行平行跑道同时进近的过程中,当一架航空器进入该空域时,管制员应当指挥另一架受影响的正常飞行的航空器避让。 正常运行区,是指从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指定范围内的空域。
第17条
划设非侵入区应当考虑探测区、延时或者反应时间、修正区、侧向轨迹间隔等方面的因素。 非侵入区的长度应当从平行跑道最近的跑道入口处开始,沿进近反方向延伸至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平行进近的两架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开始小于300米的一点为止;非侵入区的宽度应当为两条平行跑道正常运行区之间区域的宽度,并且不得小于610米。
第18条
划设正常运行区时,应当使得航空器超出正常运行区范围的可能性最小,以减少偏航告警频率,减轻管制员的工作负荷。
第19条
正常运行区的长度应当从跑道入口处开始,沿进近反方向延伸至航空器加入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的一点为止。确定正常运行区的宽度时,应当考虑所使用的导航系统的精度以及航空器保持航迹的精度等因素。
第20条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所要求的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的划设方法,在本规定附件2《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的划设方法》中规定。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