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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部门规章2023-03-1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3-10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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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3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4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5条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应当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当考虑供给替代。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可以考虑需求者对商品价格等因素变化的反应、商品的特征与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整体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商品的运输特征与成本、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地域间的贸易壁垒等因素。从供给替代角度,可以考虑其他地域经营者供应商品的及时性与可行性等因素。
第6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第7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
第8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确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资源的能力等因素。
第9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确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方式和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因素。
第10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确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第11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确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因素。
第12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第13条
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
第14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四)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应当考虑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供求状况、监管环境、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情况、平台类型等因素。
第15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16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一)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四)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在依据前款第五项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二)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四)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需; (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18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四)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 (五)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二)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三)为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需; (四)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19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一)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交易中依法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20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经营者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经营者实施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四)经营者相关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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