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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3-05-18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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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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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
(2023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强制执行措施,防范税收流失。
第6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注销等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与税务机关共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
第7条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8条
税务机关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防止税款流失。
第9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10条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税收社会共治。
第11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12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14条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级税务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发布和更新。
第15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信息目录清单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16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政府税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第17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其涉税专业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涉税服务。
第18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相衔接,及时化解涉税争议。
第19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20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处理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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