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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3-07-02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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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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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2023年7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3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治理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权责清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5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安排年度监管工作,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
第8条
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区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
第三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9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每季度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支持从业人员提升专业学历、获取职业资格。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六)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八)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完善采购、运输、装卸、存储、保管、使用、废弃等各环节管理。
(九)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保证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进行动火、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带压堵漏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三)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四)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保证完好。
(十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1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领导层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
第13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安全包保责任人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定期录入履职记录。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加强安全管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实时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保证信息规范完整、真实准确。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实时监测报警、预警信息的处置要求,确保及时消警。
第15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16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设施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17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完善企业相关信息。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落实相关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安全运行、安全风险有效管控等公开作出安全承诺,接受公众监督。
第20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使用专门车辆及设备,不得超过规定荷载,不得违反规定混装混运。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进行运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
第四章 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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