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部门规章2023-02-1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2-15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档案局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2月15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4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5条
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6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7条
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对下级档案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8条
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违法行为涉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人民团体的; (二)全国范围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10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档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管辖范围,明确职责分工。
第11条
两个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档案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12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3条
档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予以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15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16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鉴定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17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18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19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20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