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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3-10-20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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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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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2023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听证建议的,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条
决策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在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明确决策事项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
第4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其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
第5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听证组织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第6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其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或者由决策机关指定其中一个承办单位组织听证。
第7条
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听证协议,明确委托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章 听证会参与人员
第8条
听证会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员。
第9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平公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0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
第12条
听证参加人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报名以及由听证组织机关委托相关组织推选或者邀请等方式产生。
听证参加人可以收集公众意见,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就听证事项提出询问、质证,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并有权得到听证陈述人及时回应。
听证参加人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另行提出书面决策草案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13条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在听证会过程中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听证笔录。
第四章 听证会的组织
第14条
对于明确举行听证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听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议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15条
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16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产生等内容。
第17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范围、名额,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第18条
听证组织机关选择听证参加人,应当兼顾不同利益或者不同意见各方,优先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具有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特定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业人士;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时,应当提供身份信息、说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并由听证组织机关记录在案。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均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19条
听证参加人数量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人数为单数,且一般不得少于9人。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参加人数量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递补选取听证参加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20条
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确定,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
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员和以上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身份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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