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3-11-17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17
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0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引黄工程生态效益,补充引黄区域灌溉用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调度、水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引黄工程,是指渠村、位山、潘庄、李家岸等引黄工程输水干线的河道、渠道,以及涵闸、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工程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引黄工程运行机构按照职责具体承担引黄工程运行维护及执行引黄工程调度计划、水量计量、水费收缴等工作。
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河道、渠道的管理以及引黄配套工程建设、用水管理等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引黄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4条
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输水安全保护、水污染防治、用水管理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引黄水利用效益。
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各级河(湖)长应当做好责任河道、渠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引黄工程信息化资源,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和引黄工程数字化、平台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6条
引黄工程的河道、渠道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引黄工程的涵闸、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引黄工程运行机构承担控制性工程的巡查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7条
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引黄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遵守《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8条
在引黄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依法履行审批程序,通报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并采取措施保障引黄工程安全和输水安全。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第9条
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引黄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加强对工程的巡查检查,发现河道、渠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涵闸、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抢修或者排除隐患,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引黄工程的涵闸、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0条
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制定引黄工程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11条
引黄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黄水系连通和田间配套工程建设,推进引黄灌区的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改善引黄工程受水区灌溉条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提升农业节水水平和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12条
引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计划管理。引黄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引黄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水计划申请和水资源状况,制订水量调度计划建议,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按照优先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水功能区生态补水以及相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结合受水区用水需求和规划分配水量,制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结合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等下达调度指令,引黄工程运行机构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做好引水、输水相关工作,确保市际交水断面输水流量符合调度指令。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调度引黄水与本地水,优化引黄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引黄工程运行机构与引黄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证引黄输水流量、水量和水质。
第17条
引黄工程输水调度应当服从防汛调度。在汛期,引黄河道、渠道的洪水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引黄工程的巡查排险、应急抢护等工作。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引黄工程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引黄工程沿线及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引黄工程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发生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处置。
第19条
引黄水根据运行成本实行有偿使用。受水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引黄水量及时、足额缴纳引黄调水水费。省人民政府和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引黄调水费用予以补助。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20条
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入河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强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