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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部门规章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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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网信办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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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3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4条
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5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6条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7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8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9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0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11条
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12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13条
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14条
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 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15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第16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17条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18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19条
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第20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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