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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3-11-30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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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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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3条
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
第5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职责,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费数据共享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
第6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宣传活动,普及纳税缴费便民措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的宣传引导。
第7条
对在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税费服务
第8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税费服务工作:
(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
(二)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优惠政策;
(三)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税费需求,回应合理诉求,改善纳税缴费体验;
(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缴费便利;
(六)其他涉税费服务工作。
第9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办税缴费协同机制,实现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交换,落实税费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改革要求,协调落实办税缴费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11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广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财政、档案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等工作,引导纳税人、缴费人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12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分类管理和纳税信用级别公布等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13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拓展信贷办理渠道,提高服务小微企业水平。
第14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分工协作,妥善化解税费争议,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15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督管理,促进涉税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涉税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 征管保障
第16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收收入。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17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
涉税费信息共享方式以电子数据方式实现,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共享方式。
第18条
涉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省税务机关负责共享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目录之外的涉税费信息共享需求,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
第19条
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涉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20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等部门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依法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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